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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管理与服务工作作风建设实施细则
作者: 2019-0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树立新时代管理新理念、服务新标准、员工新形象,根据《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与服务工作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做好2018年作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机关与直属单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与直属单位管理与服务工作作风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机关与直属单位作风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机关与直属单位主要工作,不断增强机关与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作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解决管理与服务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打造一支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学习型、服务型、效率型、创新型、廉洁型机关工作队伍,以优良作风、高效管理和优质服务推进“双一流”建设与治理现代化。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机关与直属单位全体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人员,包括聘任制人员和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双肩挑教师。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的作风建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办公室。各党总支(党支部)所在单位指派一名同志担任作风建设联络人,负责与作风建设工作小组的沟通与联系。

第五条 机关与直属单位各党总支(党支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作风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工作举措

第六条 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放在首要位置。通过进一步完善党支部书记学习培训制度,统筹开展党员骨干培训和党支部委员培训,切实提高机关党务工作队伍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 抓实学习培训。把加强作风建设纳入党支部工作计划,通过“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方式深入学习交流,统一思想认识。组织开展作风建设专题学习,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和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全体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第八条 深入调查研究。党委委员要带头深入联系单位,围绕学校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和师生员工重大关切广泛听取意见。改进调研方式,拓展调研渠道,积极运用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不断提高调研质量和水平,并及时将调查研究成果运用于服务师生员工和推进学校发展的实际工作。

第九条 发挥模范作用。开展创建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和“服务标兵”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激发党员干部争先创优精神和责任担当意识。党员要敢于亮明党员身份,主动接受监督。提倡工作中和党务活动中佩戴党员徽章,倡导争创党员先锋岗

第十条 遵守服务规范。设置桌签和去向牌,明确岗位职责,张贴《武汉大学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度》《武汉大学管理与服务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落实挂牌服务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主辅岗工作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一条 建立联动机制。各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意见集中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反馈,对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或需要提请学校解决的问题,可提请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进行协调,形成解决方案。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建立健全问题反馈整改机制。

第四章 问题投诉与处理

第十二条 作风建设工作小组为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处理直接受理的和转办的师生员工投诉事项,落实问题整改。在投诉事项处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办法依照《武汉大学管理与服务工作作风问题投诉处理办法》执行,采用直查快办、督促办理、协同办理等形式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实名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在同一自然年度内,针对编制内人员的首次有效投诉,作风建设工作小组对被投诉人进行提醒。个人被有效投诉一次,当年不得参加各种评奖、评优、评先,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发生第二次有效投诉,作风建设工作小组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受到三次及以上有效投诉的,或因同一事项受到多次有效投诉而整改成效不明显或拒绝整改的,经报学校考核委员会批准,年度考核可直接评定为基本合格;达四次及以上的,经报学校考核委员会批准,年度考核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第十五条 在同一自然年度内,针对合同聘用人员的首次有效投诉,作风建设工作小组对被投诉人进行提醒。发生第二次有效投诉,作风建设工作小组应对被投诉当事人进行约谈。个人受到三次及以上有效投诉的,或因同一事项受到多次有效投诉而整改成效不明显或拒绝整改的,年度考核可直接评定为基本合格,并扣发30%的岗位绩效或年终绩效;达四次及以上的,年终考核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可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