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筹资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2017-05-04

全校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武汉大学筹资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12月14日

 

 

 

武汉大学筹资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调动全校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争取社会捐赠的积极性,拓宽筹资渠道,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75号)、《武汉大学校院(部、系)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武大字[2006]4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捐赠是指海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给武汉大学的、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现金或实物财产。其中,协议未载明用途的捐赠为非限定用途捐赠,已载明用途的捐赠为限定用途捐赠。

第二条 学校设立筹资奖励基金,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专门用于对在争取社会捐赠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三条 筹资奖励遵循谁受益谁奖励和不同类别捐赠区别对待的原则。学校一级获得的捐赠由学校进行奖励,经济独立或相对独立二级单位获得的捐赠由该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进行奖励。受奖励的捐赠主要是指非限定用途货币资金捐赠,限定用途和实物财产捐赠的奖励参照本办法酌情考虑。

第四条 学校党政领导和专职从事筹资工作的人员不参与筹资奖励的分配。

第五条 经济独立或相对独立二级单位获得的非限定用途捐赠由该单位控制,用于补充本单位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经费的不足;获得的限定用途捐赠,由该单位按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六条 学院(系)争取的捐赠项目,获得国家财政配比资金的,学校按以下方法对学院(系)进行奖励:

(一)以学院(系)为主争取的捐赠项目,按项目总额分段奖励:总额未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按总额的100%给予奖励。总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部分,按100%给予奖励;超出5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二)学院(系)与学校共同争取的捐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额的50%给予奖励;

(三)学院(系)参与争取的捐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额的5%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拨付给争取捐赠的学院(系),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毕业生就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开支日常办公经费等。

第七条 学校对争取社会捐赠中做出主要贡献的有关人员,按以下比例采取分段累计计算的方式进行奖励:

(一)捐赠额在100万元及以下部分,奖励比例为5%(税前,下同);

(二)捐赠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奖励比例为3%;

(三)捐赠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奖励比例为2%;

(四)捐赠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

第八条 学校对筹资有功人员的奖励采取按项目计算、年终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获奖者必须依法照章纳税。

第九条 学校对各单位筹资情况进行年度评比,对获奖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条 对热心向学校捐赠的海内外校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士,学校将颁发统一的荣誉证书,并在相关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有关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教育发展基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