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2017-05-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设立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项目的开展应符合与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充分体现捐赠人意愿和社会公益性。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编制捐赠项目规划和目录,引导和鼓励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支持学校重点和优先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 捐赠项目分为以下几类:

(一)资助学校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捐赠项目,如人才培养、师资建设、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二)校级专项捐赠项目,如微爱珞珈、校长基金、重大疾病保障基金、发展基金、校友活动基金、文化基金项目等;

(三)院(系)专项基金项目,指定用于资助学院(系)人才培养、师资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捐赠项目;

(四)其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

第五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秉持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积极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监督。基金会配备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捐赠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捐赠项目协议的签定

第六条 基金会对捐赠人提出的意向捐赠项目进行审核,在与捐赠人就意向捐赠项目达成一致后,须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一)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捐赠用途、捐赠总额、到账时间、捐赠资金用途、管理和使用办法等;

(二)所有捐赠协议文本须经基金会审核批准;

(三)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受理事长委托可代表基金会对外签署捐赠协议。

第七条 捐赠协议签定后,基金会对捐赠项目协议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 捐赠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第八条 捐赠协议签定后,由各有关责任单位完成捐赠项目的立项、实施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资助学校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捐赠项目,如人才培养、师资建设、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责任单位为学校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十条 校级专项捐赠项目,如微爱珞珈、校长基金、重大疾病保障基金、发展基金、校友活动基金、文化基金项目等,责任单位为基金会。

第十一条 院(系)专项基金项目,责任单位为相应的学院(系)。

第十二条 其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在与捐赠人协商后,确定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下设的各类专项基金,根据情况,确定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在报基金会批准后,可牵头组建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各捐赠项目的责任单位须明确捐赠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 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须在捐赠协议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表》(以下简称“立项表”), 提交立项申请,报基金会立项。

第十六条 “立项表”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的用途和预算、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

第十七条 “立项表”须由捐赠项目责任人签字并加盖责任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签字盖章的“立项表”、协议原件等材料审核后,正式立项,对捐赠项目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向各捐赠项目责任单位发放《立项通知书》。

第十九条 由基金会负责的捐赠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按规定完成各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五章 捐赠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 捐赠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捐赠项目的实施,捐赠项目负责人负责捐赠项目的具体实施。捐赠项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对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执行效率承担责任,确保该项目严格按照“立项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捐赠项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立项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提供项目执行的相关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

第二十二条 捐赠项目的责任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报告,注明金额和用途(金额和用途应与“立项表”中的项目用途和资金使用预算相符合),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责任单位公章。

用款申请报告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须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签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签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计划时,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由基金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捐赠项目的监督、验收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立项表”约定的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报告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捐赠项目到期或执行完毕应办理结项手续。办理结项手续时,项目责任单位应向基金会递交书面结项报告,并将相关项目完成情况材料报送基金会。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收到项目责任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或结项报告后,对重大项目执行情况须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项目实施计划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实施计划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资助。

第二十九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三十条 因故终止执行的捐赠项目,项目责任单位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为责任单位的捐赠项目,由基金会负责以书面的形式向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做年度和结项报告,重大的捐赠项目的报告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项目,按照民政部门要求,由基金会理事会的监事负责,对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一)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二)当年该项目的支出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三)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四)民政部门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项目。

第七章 捐赠项目的信息公开、保密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应及时对捐赠项目信息进行信息公布。各项目责任单位开展项目工作的信息,如已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应当同时抄送基金会,并在基金会网站公布。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尊重捐赠人与受益人的意愿,捐赠人及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项目责任单位应进行保密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应对所有捐赠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资料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